原产地的确认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了解原产地优惠政策,可以合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不过,错误申报原产地也会付出不小的代价。企业如何要想既享受原产地规则带来的优惠便利,又能够免于“踩雷”,理解和掌握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至关重要。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本文对此进行简介,快来了解一下吧。
此图为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样本
一、什么是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作为实施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配套工具,用以识别和判定进口货物的国别,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涉及的税收优惠,既可单向给惠(如:欧美的普惠制和我国的对欠发达国家特惠措施等),也可双向给惠(如各项自贸协定等)。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认定进口货物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政策工具,因此,一般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应当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FTA适用的即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
二、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是依据WTO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制定的,我们就以该条例来说说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完全获得标准?
顾名思义,完全获得标准是判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统称“《原产地条例》”)对完全获得标准的表述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完全获得标准”多适用于农矿产品,指一种产品完全在一国内获得或制造。各国原产地规则中,对此项标准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EEZ)的不同理解和诠释上。
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是指:
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二)什么是非完全获得标准?
在国际贸易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产品的生产、加工往往不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完成,具有“多国成份”的产品随处可见。此种情况下要判定产品的原产地,就需要用到非完全获得标准。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当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加工时,如何判定最终所得货物原产地的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特定原产地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归结起来,非完全在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可能适用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打个比方,类似于一笔赊销货款收回来后,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货币资金”科目。
而“从价百分比”补充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就是:〔(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公式如下:
前述公式中的“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3、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比如,将各种国产的、进口的零部件在中国组装成一部手机,那么赋予“手机”的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就是在中国完成的。
4、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总结:
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的核心原则首先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也即“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其次,对于第二项核心原则的适用,是先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认定,“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再按“制造、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补充标准认定。而且,采用“制造、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补充标准也并非随意可为。只有在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列明的货物才能适用该认定标准。比如税则号列为85.25的“无线电话(手机)”,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就明确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再比如“鞋”,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就明确为“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特别提醒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究竟适用哪类“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根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判定。
例:某混合物从马来西亚(属于中国-东盟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至中国,该混合物的原材料非完全在马来西亚获得或者生产,但该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统称“PSR”)的商品范围,并且符合对应商品的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因此,该混合物是适用前述第2条“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非完全获得标准”的。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需要同时具备“直接运输”条件。
这里的“直接运输”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运输,即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虽然途中经过协定成员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因为符合规定的条件而被视为“直接运输”。“直运规则”与其说是一种原产地规则,不如说是货物贸易中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的运输条件和要求。
目前,各国签署的FTA中,均对缔约方之间货物直接运输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虽各不相同,但共同点一般有三点:
1、是FTA项下的货物必须是从出口方直接运抵进口方。
2、是有关货物经第三方转运或储存时,不得进入第三方境内进行贸易或消费。
3、是有关货物在第三方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方海关的监管之下。通常,各国或地区还视情对运输单证和由第三方出具未经加工证明等方面提出要求。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规定,原产于该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除装卸、重新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三、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相对多变的标准,不同的自贸协定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不尽相同,具体要求通常在海关规章后以附件形式发布。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的成分占其总价值(货物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少于40%。
三、优惠原产地证的申领部门
目前,中国贸促会可签发《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企业持中国贸促会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享受5%至50%的关税优惠,销往新加坡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如下
【1】《原产地条例》第四条
【2】《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3】《原产地条例》第三条
【4】《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五条
【5】《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6】《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十三条
【7】《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三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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