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知定的程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二)法定检验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2.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与使用鉴定。
(5)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